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师管理工作,促进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建设,保障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咨询师是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学生提供个体咨询或团体辅导服务,主要负责学生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条 心理咨询师须具有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或接受过心理咨询等相关课程系统培训。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行业内相关资格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兼职心理咨询师。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心理咨询师工作职责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师风师德高尚,热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热情细致地为学生提供咨询服务。
2.咨询师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心理咨询中心相关制度。
3.咨询师应确保来访者了解心理咨询中心专业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可能的局限。
4.咨询师有责任保护来访者的隐私。当咨询师发现来访者存在保密例外的情况,须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并协助心理咨询中心预警,按照最低限度原则在最小范围内披露有关信息。
5.咨询师应清楚了解多重关系对专业判断和来访者的可能不利影响,确保不因为多重关系危害来访者利益和咨询中心声誉。
6.咨询师须以促进来访者的福祉为目的,规范使用心理测量与评估,并对结果给予准确、客观、对方能理解的解释。
7.当来访者的情况超出自己的干预能力和干预范围时,咨询师须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提出转介申请或报备,并妥善安排来访者。
8.咨询师应关注保持自身专业胜任力,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并按照心理咨询中心的要求接受专业督导。
第六条 心理咨询师工作纪律
1.咨询师应与来访者建立平等的咨询关系,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
2.按时上岗咨询,无特殊原因不得迟到、早退;若因故取消咨询,应提前告知心理咨询中心,以便及时通知来访者。
3.每次咨询时间控制在50-60分钟以内。
4.为方便更多学生有机会获得咨询服务,每位学生每学期最多可进行8-12次咨询,如须进行中长程心理咨询,咨询师需与学生共同商定后提出申请,由心理咨询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5.除危机干预外,不接待未通过心理咨询中心预约的来访学生,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预约学生;原则上不主动找学生咨询,学生有自杀倾向等特殊情况。
6.不得在学校所提供的专用工作地点之外从事本校学生的咨询。
7.不得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学生收受咨询费用。
8.自觉维护心理咨询中心的名誉,不做出有损心理咨询中心名誉的言行;不得以西安财经大学心理咨询师名义对外做个人宣传。
第七条 心理咨询师专业要求
1.咨询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专业伦理规范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创建、使用、保存、传递和处理专业工作相关信息(如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等)。
2.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进行教学演示。
3.咨询师因专业工作需要在案例讨论或教学、科研、写作中采用心理咨询或治疗案例,应隐去可能辨认出来访者的相关信息。
4.咨询师在教学培训、科普宣传中,应避免使用完整案例,如果有可辨识身份的个人信息(如姓名、家庭背景、特殊成长或创伤经历、体貌特征等),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来访者隐私。
5.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来访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向来访者做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对规定不能公开的心理测验内容、器材、评分标准以及常模予以保密。
6.不得与来访者发生咨询以外的关系;不得利用来访者协助自己做与心理咨询无关的任何事务,或谋取个人的其它利益。
7.咨询师认为个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为来访者提供专业服务,或不适合与来访者维持咨询关系时,应向来访者明确说明,并本着负责态度将其转介给合适的咨询师,同时书面记录转介情况。
8.咨询师在接待曾经在本中心其他咨询师处咨询过或由其他咨询师转介的来访者,应事先阅读前任咨询师的咨询记录,做到对来访者的过去史有更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9.来访者在咨询前应仔细填写《心理咨询知情同意书》和《心理咨询登记表》,咨询师应在咨询后认真填写《心理咨询个案记录表》,并做好相应的咨询记录。
第三章 管理与培养
第八条 心理咨询中心负责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的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统筹安排培训、督导及参加社会实践、学习考察等活动。
第九条 咨询师必须参加心理中心组织的定期督导和案例研讨活动,以提升心理咨询水平;每学期至少按要求进行一次个案报告。
第十条 咨询师应积极参加心理咨询中心举办的各项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专职教师应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学专业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兼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20学时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每学年心理咨询中心会根咨询师的咨询服务质量、案例研讨、团体督导及各项专业培训的参与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作为评优评奖、职务评审、津贴发放、学习交流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