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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5年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通知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时间:2025-09-10 08:51:40点击数:

各学院、秦校区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审〔202514号),为切实做好我校赴黑龙江省基层就业毕业生的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就业身份

1.2014年至2018年高校毕业生

我省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同时,还需要满足学生毕业前享受低保。学生毕业前低保被取消不符合申请条件,低保证(或低保证明)中应明确毕业生本人享受低保。定向、委培、公费师范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2019年及其以后高校毕业生

(1)非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我省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同时,还需要满足学生毕业前享受低保。学生毕业前低保被取消不符合申请条件,低保证(或低保证明)中应明确毕业生本人享受低保。定向、委培、公费师范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我省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定向、委培、公费师范生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黑龙江省边境县(区)名单:穆棱市、东宁市、绥芬河市、同江市、抚远市、鸡东县、密山市、虎林市、萝北县、绥滨县、饶河县、逊克县、孙吴县、爱辉区、嘉荫县、呼玛县、塔河县、漠河市。

(二)工作时间

1.就业时间

按照《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02号)对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并为落实单位的毕业生按应届毕业生身份及时办理就业手续要求,2020年毕业生于2022630日前、2021年毕业生于2023630日前与黑龙江省内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的符合申请条件。其他年度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30日前与黑龙江省内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并实际到岗就业的符合申请条件。

2.服务年限

服务年限指在基层单位的服务年限。学生需在黑龙江省内基层单位连续工作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申请条件。存在工作变动,需要多段工作经历连续,并且工作变动后仍属于基层单位的符合申请条件,申报时应提供每一段工作经历的多份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提前离开基层单位,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单位变动后不属基层单位的,不符合申请条件。

(三)工作地点

实际工作地点是指毕业生绝大多数时间的工作所在地,实际工作地点在县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符合申请条件;实际工作地点位于黑龙江垦区内农场、林场的,符合工作地点要求。工作地点在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不符合申请条件。实际工作地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相对长期的,而不是因项目、出差、调研和帮扶等短期临时的工作地点;二是区别于工作管辖区域、服务范围;三是区别于就业单位的办公地址。实际工作地点按照国家行政区划确定,务必具体到乡(镇、街道)。格式一般为xxxxxx县(区)xx乡(镇、街道)xx

(四)单位岗位

1.非艰苦行业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属于非艰苦行业,不符合申请条件。

通讯行业主要包括移动、联通、电信等,非艰苦行业不包括航空或铁路运输中除飞机及列车乘务外的其他工作(如机场机械维修)、电力、石油、天然气、邮政等行业。

2.非县以下基层单位

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补偿代偿标准

符合代偿条件的毕业生,按其在校期间每学年的代偿标准和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给予一次性代偿。其中: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

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代偿标准上限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代偿;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代偿标准上限的,按照代偿标准上限进行代偿。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

(二)毕业生携带申请表原件,以及以下材料复印件: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与就业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为录用相关文件)、连续缴纳36个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生无需提供)、高校就读期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社保卡等材料,到工作所在地的县()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

()由县()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补偿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

)审查毕业生申请材料,将通过审查的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至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材料,学生资助中心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并将材料退回学生本人。

)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我校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批确认,将最终审核通过学生名单通知学校

)资金拨付后,学校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汇至学生社保卡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四、报送材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黑龙江省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正反面打印到一张A4纸上 )

本人及就业单位基本信息需录入打印,就业(服务)单位意见、就业(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就业所在县级教育局意见、就业所在县级财政局意见需手填,并签字、盖章、填写电话。

2.毕业证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到一张A4纸上 )

4.与就业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含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为录用相关文件)复印件(A4纸的正反面复印)

5.3年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流水。

6.低保证复印件(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

需在低保证复印件上加盖县()民政局公章。低保证中享受低保成员中必须有学生本人。

7.学生毕业当年低保发放记录复印件(2019年及其以后年度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

低保发放记录(存折或银行卡交易明细)复印件上加盖县()民政局公章。

8.学生本人社保卡复印件。

9.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提交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按1—9顺序排好装订,一式两份。

五、工作要求

(一)各院要尽快通知到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要求准备材料上报,并确保做到应知尽知、应助尽助。

(二)各学院将附件2:《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转发给在黑龙江省基层就业,即将开始服务期或服务期未满的毕业生,让他们了解到这一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办理流程中要求,准备材料,到工作所在地教育局、财政局盖章签字。如教育局通知学生符合条件申请,学生需将材料按(四、材料报送)中要求排序装订,2025924日前送至或邮寄至东北石油大学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学府街99号东北石油大学机关楼234室。

联系人:段维博

联系电话:0459-6503969




学生工作部(处)

                              2025910


附件1:黑龙江省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2:黑龙江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